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行**华大厦支行与李**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信银行**华大厦支行与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人民币78127.5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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