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华创盛国际贸**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中**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河北中**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五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