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7月7日,申请人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对于朱*与张×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判决。
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发布的离婚令,案件号为(P)SYM6×××/2006。该离婚令确认张*(夫)和朱*(妻)之间的婚姻以及与1984年2月×日举行的婚礼有关的一切婚姻关系均已解除。澳大**安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书载明上述离婚令从2006年12月×日起生效。
2011年4月25日,张*(原告)与朱*(被告)离婚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西*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与朱*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已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故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就张*(夫)和朱*(妻)之间的婚姻所发布的(P)SYM6×××/2006号离婚令,应属不予承认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朱*关于申请承认对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的(P)SYM6×××/2006号离婚令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