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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7日,申请人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对于朱*与张×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判决。

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发布的离婚令,案件号为(P)SYM6×××/2006。该离婚令确认张*(夫)和朱*(妻)之间的婚姻以及与1984年2月×日举行的婚礼有关的一切婚姻关系均已解除。澳大**安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书载明上述离婚令从2006年12月×日起生效。

2011年4月25日,张*(原告)与朱*(被告)离婚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西*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与朱*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已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故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就张*(夫)和朱*(妻)之间的婚姻所发布的(P)SYM6×××/2006号离婚令,应属不予承认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朱*关于申请承认对澳大**安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的(P)SYM6×××/2006号离婚令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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