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等与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徐**、郑**诉被告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原告杨**与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杨**、徐**、郑**共同诉称:1996年9月16日,经中间人介绍,被告将其自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肖家林村某号院北房4间卖给杨**,售价为5700元,双方钱货两讫。2014年4月3日,杨**去世。四原告系杨**的合法继承人。杨**去世后,原告找被告索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杨**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6日,杨**与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载明:“西集镇肖家林村村民杨**家中有正方肆间,门窗齐全,包括院子、院墙。此房坐落在本村村后由东数最后排,东临杨**,西邻杨**、南至道北至道,经中人杨**介绍卖给本村村民杨**为业,双方协商以人民币伍*柒佰元整达成一致,房款笔下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后双方依约履行了该《房屋买卖契约》。

2014年4月3日,杨**去世。杨**与郑**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杨英杰。杨**与徐*香系杨**的父母。经核实,杨**系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肖家林村农业户籍。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契约》、户口簿、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与杨**于1996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应属合法有效。现杨**已去世,杨**、杨**、徐**、郑**作为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确认杨**与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与杨**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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