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原**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九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袁*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赢**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双赢**限公司与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北京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熹辰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双赢**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滦平东**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与苏*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鑫**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