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魏**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魏**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居民,其名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面积共计234平方米。2005年,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营乡政府)对其土地进行征收,并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于2009年对该土地实施强制征收,至今仍未向其支付任何补偿。2014年12月,其通过挂号信形式向市国土局寄送《履责申请书》要求该局履行职责。市国土局于同年12月5日收到《履责申请书》,但至今已超过两个月法定答复期仍未作出任何答复或处理。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源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之规定,市国土局负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调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争议。故市国土局有义务就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征用安置补偿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市国土局反复拒绝履行行政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判令市国土局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监管的行政职责,督促常营乡政府向其支付到位征地补偿款。

被上诉人辩称

市国土局辩称:一、关于魏**所称要求该局督促征地补偿款的职责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该局主要是监管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补偿款,对魏**所提监管相关政府向魏**支付补偿款的职责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二、魏**申请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该局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魏**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综上,市国土局认为魏**的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魏**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188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是行政不作为案件成立的基础。《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市国土局制定的《北京市征地补偿费征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征地单位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工作。本案中,魏**是以常营乡政府于2009年对其土地强行征收且未支付任何补偿,而市国土局拒不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根据查明的事实,常营乡政府于2009年5月23日对魏**作出了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限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乡腾退办签署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将原住房全部腾退,并为其提供了两套安置用房。因此,魏**要求市国土局查处的事项属于常营乡政府与魏**就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中产生的争议,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争议事项进行监管,故魏**要求市国土局督促常营乡政府向其支付到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市国土局的法定权限范围。市国土局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魏**邮寄的《履责申请书》,并将该信件转给北京市**阳分局办理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魏**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所提本案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魏**的起诉。

魏**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确认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魏**的上诉理由如下:其要求市国土局查处的并非其与常营乡政府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产生的争议,而是要求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督促相关单位为其落实征地补偿款,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源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市国土局有义务就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征用安置补偿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局的内部转办行为,不能排除该局对公民履行行政职责,该局仍然具有监管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其作为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享有人,由于市国土局懈于履行对下级单位集体土地征收后安置补偿的监管职责,身心健康和生活受到极大损失和伤害,市国土局的不作为直接影响其权利与义务,该局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市国土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要求市国土局履行职责进行监管的事项,系常营乡政府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办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在常营乡进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搬迁过程中,与其就腾退搬迁补偿安置问题发生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不属于市国土局行政职权范畴。市国土局接到魏**的申请后,按照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魏**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魏**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