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有限公司与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应准许其撤诉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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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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