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与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宏昌打字复印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还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