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东莞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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