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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