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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财与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国财与被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芦家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国财及委托代理人丁**、王**、被告**委会委托代理人马超、古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国财诉称:2012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12年8月6日签署了拆迁补充协议。因届时被告资金短缺,尚欠原告一家人困难及大病村补助金90万元,且承诺年底前还清。但被告不守信用,期满后一直未还款,且一拖再拖,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无理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9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芦**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闫*财系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芦家村村民。现芦家村已经整体拆迁。2012年1月1日,原告闫*财(乙方)与被告芦家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搬迁补助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宅基地及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芦家村某号。乙方因村整体拆迁获得村补助款276704元。2012年1月18日,原告闫*财从被告处领取了上述款项。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了一份其配偶丁**与被告芦**委会主任翟**之间对话的录音,用以证明翟**曾经承诺给原告发放困难及大病补助金90万元。原告称上述录音时间是2012年1月1日上午约9点,在双方签订《搬迁补助协议》之前。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依据原告方整理的录音文字材料有以下对话:丁**说:“我的意思是您能不能再多给点?村主任说:“你别跟我说了,价格你也别跟我说,就这样,说基本上我能给你争取,我现在还不知道怎么给你找这事呢,你要再说就没意思了。”……丁**说:“我再跟您叮嘱一句,昨天您跟我说的给我们80万就到这了?”村主任说:“我跟你说这80万元有可能到时候多,是吧,最好可能是多,底线基本差不多就这个样。”丁**问:“底线不能少吧?”村主任说:“那也要说少也有可能少,那我可能说了还不算了呢!”丁**说:“那不行,那您要是不算了那咱们怎么签啊,是不是一点保证没有,您要理解。”村主任说:“不管是谁好多人来一次对我不相信,那我多少钱都应你,不管是80万180万我应你,到时候我做不到不是把你给害了。”……村主任说:“因为我的权力是有限的,我让老百姓的利益争取最大化别吃亏,再一个我的权力使用的最多。你们家的事我单请示领导,因为金额比较多,不好靠。……”原告在庭审中称,上述数额相当于他们在拆迁前所盖的楼房造价,但因为没有楼房补偿的政策,所以就着大病给予补偿。

上述事实,有《搬迁补助协议》、丁**与翟**的录音、《搬迁补助协议审批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签订的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有标的额交付的合同,标的额也必须确定。本案通过原告闫国财提交的录音可以看出,被告芦**委会主任翟**曾经向原告闫国财承诺过支付一笔拆迁补偿款,但是关于补偿款的数额,在录音中翟**并没有明确无误答复,只是说“基本上我能给你争取”、“底线基本差不多就这个样”、“你们家的事我单请示领导”等等。依此情况,本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协商成的具体补偿数额,故原告闫国财要求被告芦**委会支付欠款90万元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另一方面,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原告闫国财家在拆迁中应当获得多少补偿的问题,该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原告闫国财家符合拆迁补偿的哪些项目,每个项目应当补偿多少拆迁款属于拆迁政策需要明确并落实的问题,不应当由司法对数额进行认定或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国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四百元,由原告闫国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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