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司*、果×1、果×2、果×3、果×4、果×5因与被申请人果×6、顾×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8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司*、果×1、果×2、果×3、果×4、果×5申请再审称:第一、果×6提交的2008年1月26日果×7的《见证遗嘱》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应当不予采信;司*从小在管**家做童养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不能以此认定其与果×8的合法婚姻属于再婚;一审法院认定司*为诉争房屋五位共有人之一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否认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果×9并非共有人;果×9作为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对果×10、果×11未尽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在分割果×10、果×11遗产时对果×9予以不分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果×9对果×10、果×11享有继承权是错误的;顾*作为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其对果×9未尽抚养义务,果×9由村委会为其养老送终,一审法院驳回顾*要求继承24号院原有危旧房屋中属于果×9的遗产部分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顾*服从一审判决,没有上诉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予以改判是错误的;第二、果×6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西街24号院内三间诉争房屋已经拆除,价值已经转化为拆迁利益后,请求对已经不存在的该标的物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第三、一审判决认定果×6请求分割拆迁利益的主张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应当另案起诉,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诉争遗产的范围应当为已被拆除的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西街24号院内三间老房,且该房屋的权属应为五位老人共有。其中,果×7老人的遗产范围至多为该老房的三分之一;第五、二审法院据以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系违法取得,据此取得的证据不应被采信。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果×6提交意见称:第一、一审、二审法院未按照民诉法规定追究司*及子女虚假责任,系程序违法;第二、原审判决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第三、本案关键证据未经查实;第四、有证据证明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果×7而非他人;第五、司*及其子女对诉争房屋及宅基地无任何权利;第六、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分割拆迁利益,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三间房屋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五口人”,因司*结婚时间晚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颁发时间,果×9在诉争土地房产所有证颁发时尚未与屈*的结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中的”五人”应为:果×10、果×11、果×9、果×8、果×7,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虽果×7无法定继承人,但果×6对果×7履行了扶养义务,其有权依据果×7的遗嘱,继承果×7应享有的房产份额。司*、果×1、果×2、果×3、果×4、果×5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司×、果×1、果×2、果×3、果×4、果×5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司×、果×1、果×2、果×3、果×4、果×5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