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无**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主体信息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