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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11日,原告与丰台区**村民委员会、北京嘉**有限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约定被腾退人原告获得补偿款3358433元。原告收到补偿款后,以借款的形式转给被告2858430元,但被告却认为此腾退款归自己所有,拒绝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当得利,应将这笔钱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腾退补偿款28584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现原告起诉声称标的款为借款,则该款不应为不当得利,双方之借款纠纷应另行解决。若该款非借款,原告亦未能合理解释转账原因。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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