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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地方税务局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之夫刘**是被告单位计会科副科长。1999年2月24日刘**在工作中因车祸死亡,被确定为因公死亡。被告2001年5月9日对此以《关于刘**同志因公死亡的认定和善后处理的意见》进行了处理。该意见中第4条内容为刘*提出的房子问题待我单位房改开始后按有关文件执行。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出具京东劳人仲不字(2015)第03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的申请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房补贴395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羽系刘**之妻,刘**原系被告单位国家公务员,刘**于1999年2月24日因公死亡。应当指出刘**与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原告现以劳动争议项下的福利待遇纠纷为由,向被告主张住房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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