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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人民陪审员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2年6月初,李**向杨**购买腐竹机,价值38万元。后因机器存在问题,无法制作腐竹。2012年6月中旬,把机器退还杨**。双方经协商杨**退还李**货款16万元。后,杨**退款12万元,余4万元未退,并于12月8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4万元,但至今未还。故请求:1.判令杨**退还腐竹机款4万元;2.诉讼费由杨**承担。

原告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欠条、证据2证人李*的证言。

被告杨**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李**提交的证据欠条、证人李*的证言,能够证明李**与杨**购买及退还腐竹机的情况,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6月初,李**向杨**购买腐竹机,价值38万元。后因机器存在问题,无法制作腐竹。双方经协商确定:李**退还机器,杨**退还货款16万元。

2012年6月中旬,李**将机器退还杨**。杨**退款12万元,余4万元未退。同年12月8日,杨**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4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李**向杨**购买机器,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双方协商,杨**同意收回机器,并支付李**16万元,属双方合意,双方均应履行。现李**已退还机器,杨**已支付12万元,尚欠4万元未支付,故李**要求杨**返还腐竹机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货款四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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