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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赵**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赵**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85元,由李**、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46元,减半收取30773元,由李**、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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