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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杨**、北京**医院(以下简称北**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贾**申请再审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贾**本人认可其不会写字,夫妻共同生活中交纳房租等事务均由杨**代二人办理,甚至贾**本人身份证、存折及密码均由杨**保密使用,杨**才得以在没有贾**参与下办理了售房契约签订和房屋购买。杨**正是利用了上述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惯势,欺骗了贾**和北**院,侵犯了贾**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关系分析错误,对本案错误判决侵犯了贾**的合法权益。售房契约及相关书面材料中贾**的签字全部是杨**代签,杨**没有贾**授权委托。贾**是在2013年2月才知道本案房屋产权办理和售房契约的签订情况,有贾**提供的2013年5月24日在北**院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查档时间予以证明。故依法申请北京**民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维持(2014)西*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的《北京**医院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契约》是效力问题是本案复查的重点。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贾**与杨**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夫妻之间的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贾**本人认可其不会写字,夫妻共同生活中交纳房租等事务均由杨**代二人办理,甚至贾**本人身份证、存折及密码等均由杨**保管使用。本案杨**代贾**在涉诉售房契约上签字,既符合贾**不会写字的实情,亦符合夫妻二人的行为习惯。故仅凭涉诉售房契约上贾**签名非本人所书写,无法证明贾**未参与售房契约的签订。其次,贾**主张其对于涉诉售房契约签订及房屋购买情况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在售房过程中,办理购房使用贾**的工龄需要贾**的单位盖章同意;购房交纳的钱款系从贾**账户支取;涉诉房屋在2005年8月即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其后涉诉房屋再未交纳房租;涉诉房屋产权证原件系贾**向法院提交,显示房屋产权证系贾**保存,贾**虽主张其2013年才在家中发现房屋产权证并知悉购房情况但无相应证据佐证。第三,即使贾**并未参与签订售房契约,贾**作为妻子一方将个人身份证、名章、存折及密码等交付丈夫杨**使用,如杨**以夫妻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贾**亦不得仅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后果。综合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定2004年3月16日杨**代贾**与北**院签订的售房契约合法有效,符合本案的实情,亦于法有据,所作改判结果正确,贾**的所述不能推翻本案查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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