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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成与庄孝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建成与被告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郑建成之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郑建成起诉称: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102万元,借期2个月。后被告给付19万元,尚欠83万元。原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庄*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郑建成(甲方)与庄**(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102万元,借款2个月,在2014年6月29日前还52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14年7月29日付清。如到时无法兑现,乙方愿给付甲方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014年5月30日,借款人庄**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郑建成个人现金一百零二万元整,期限按2014年5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执行。该笔款项由二部分构成,农行转入96万元,现金6万元。

2014年5月30日,原告经中**银行向被告转账96万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另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6万元,后被告曾分3笔还款19万元,数额分别是3万、10万、6万,最后一笔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9日。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3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

被告庄*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庄**返还原告郑建成借款本金八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庄**支付原告郑建成利息(以八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元(原告已预交六千零五十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庄**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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