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时**有限公司与江苏无**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建成与庄孝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贸中心(黄志伟)与北京中岩地大岩土工**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司*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闵*与王**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北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