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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限公司与财富名商(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视金桥**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金**司)与被告财富名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名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视金**司的委托代理人包秀华,财富名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中**公司诉称:2012年7月31日,中**公司与财富名商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合同编号G120731142),约定:中**公司在中央四套(CCTV-4)《中国新闻套装》为财富名商公司发布广告,广告播出日期为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1月23日,播出内容为“辽宁鲅鱼圈”,广告费总额人民币16035840元。合同执行过程中,应财富名商公司要求停播部分广告,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1888640元。中**公司依约发布了应执行的媒体广告,但财富名商公司至今尚欠广告费人民币4251200元。现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财富名商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4251200元,赔偿上述广告费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5年8月25日为人民币557311.0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财富名商公司辩称:财富名商公司认可其欠付中**公司的广告费本金的事实。但因为是给中共营口**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营**发区)发布的广告,营**发区至今没有向财富名商公司支付广告费,导致财富名商公司不能向中**公司履行合同。对于中**公司的利息损失请求,因为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中**公司在没有接到款项的情况下,为营**发区播出了广告,存在一定失误,违约责任全部让财富名商公司承担不公平,因此不同意中**公司的利息请求,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财富名商公司(甲方)与中**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2012),合同编号G120731142,约定:广告发布媒体为CCTV-4《中国新闻套装》、播出日期为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1月23日、播出内容为辽宁鲅鱼圈、广告长度15秒、广告位置为正常;广告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6035840元;一律执行先付款后播出原则,未付款的不予播出;具体付款安排为甲方于2012年8月3日前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672640元,于2012年8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764800元,于2012年9月14日前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856960元,于2012年10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764800元,于2012年11月15日前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856960元,于2012年12月14日前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119680元;所投放广告由甲方提供样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带…...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排期约定的播出总次数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播出日期和频次的安排可酌情调整最终以与监播报告统计的总次数相符合为准。合同排期及广告样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中**视台栏目广告价格及代理政策为一年一定,如本合同项下栏目广告2013年度刊例价格及代理政策发生变动,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广告发布安排及价格;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按时支付广告费,乙方有权停播甲方广告,并要求甲方支付已播广告的费用;如首播广告错播或者漏播,乙方应当给予补播,所有补播按照漏(错)播一补一的原则,无法补播的予以退款。套播广告错播或漏播的,只予补播,不予退款。合同签订后,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乙方签字盖章日期发出的合同,甲方应于15日内签字盖章并回传至乙方合同生效,否则合同自动作废。合同后附附件《合同排期》,约定了客户名称为财富名商公司,投放周期2012.8.3-2013.1.23,产品名称辽宁鲅鱼圈,频道CCTV-4,节目中国新闻套装,时间4:00-4:30或4:30-5:00、8:00-9:00、12:00-13:00、21:00-21:30或21:30-22:00,版本15秒,并约定了2012年月份至2013年1月份的播出安排、播出次数、天数、和单价,合计金额16035840元。备注自合同排期约定的播出总次数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播出日期及频次安排可酌情调整,最终以监播报告统计的总次数相符合为准。合同签订后,中**公司为财富名商公司发布了广告,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排期进行了变更。

2014年10月29日,财**公司向中**公司出具了《关于我司追责营口鲅鱼圈所欠贵司广告费的说明》,称中**公司在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为财**公司客户在CCTV-4《中国新闻套装》的正常位置发布了“辽宁鲅鱼圈”内容的15秒广告,由于客户一直未能足额支付广告费导致财**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公司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同时财**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10月29日,仍欠付中**公司广告发布费4651200元,承诺将逐笔支付上述广告发布费。财**公司将全力督促客户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部分款项,在客户向财**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日内,财**公司将立即将欠付的广告发布费支付给中**公司。

庭审中,财富名商公司对中视金桥公司所述合同执行中应财富名商公司要求停播部分广告且实际执行金额发生变更的事实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及附件、《关于我司追责营口鲅鱼圈所欠贵司广告费的说明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财**公司与中**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中**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后,财**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广告费。现财**公司尚欠中**公司广告费4251200元未付,故中**公司要求财**公司支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财**公司未及时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双方合同约定多次付款的时间,最后一笔款项应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4日,故中**公司主张财**公司赔偿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财**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且合同约定是先付款后播出的原则,故现中**公司先播出导致未付款的责任不应由财**公司全部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财富名商(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视金桥**公司广告费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财富名商(北京)**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视金桥**公司利息(以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二百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三十四元,由被告财富名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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