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中国移**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号机主。2015年7月30日许,10086给原告手机号发生了话费积分短信息,原告按照提示进行了操作,事后原告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他人重置密码划走约9万余元,但被告却否认用10086向原告发送过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服务平台10086被他人入侵冒用,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电信服务费47.55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890元;3、被告就其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就此已于2015年8月2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已正式受案,鉴于本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