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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建**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芹诉被告北京建**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恒马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芹,被告建恒马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兴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2006年5月11日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1560元。2011年5月15日,原告发生工伤被认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6月25日,被告要求原告离职并不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758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建恒马业公司辩称: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被告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原系被告建恒马业公司处职工。2012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中记载原告在被告处起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7月1日。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李**于2011年5月16日发生工伤,2011年12月16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

庭审中,被告建恒马业公司向本院出示了《离职表》一份,该证据显示原告李**的离职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离职原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原告李**认可该证据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

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告李**的月工资数额为当年度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数额。

另查,原告李**曾持与本案相同诉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李**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京东劳仲不字(2014)第04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现原告在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后,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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