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大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北京大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大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大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