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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公司与景津**限公司、景津**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津**有限公司、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景津**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景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景津**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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