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原审被告景津**有限公司、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景津**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景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景津**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