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技有限公司与阳江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价款15750元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