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5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于2016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