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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建学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柏建学因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川区政府)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柏建学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违法。经审查,柏建学曾于2014年12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合**办(2011)280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江航运开发草街航电枢纽工程重庆市合川区集镇迁建移民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违法,重庆**人民法院已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柏建学的起诉。《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内容实质为印发《实施方案》,即《实施方案的通知》与《实施方案》内容相同。柏建学提起的两次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应当属于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情形。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柏建学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柏建学上诉称,上诉人之前起诉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与本案起诉的《实施方案》完全不同。《实施方案》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的是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部门,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实施方案》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文件,两者的内容不同;《实施方案》目的是完成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目的是达到行政机关内部分工、各司其职,两者的目的不同。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属于同一诉讼,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合川区政府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上诉人的上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柏建学曾于2014年12月11日起诉要求确认《实施方案的通知》违法,其理由是认为上述方案的补偿标准过低,故其实质是对该通知所附的《实施方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重庆**人民法院于同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以柏建学所诉的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现柏建学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实施方案》违法,实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柏建学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柏建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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