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怡**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外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怡**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0年3月我与怡**公司达成租赁单宿楼的意向,并于7月与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单宿楼除三层以外的房屋。本案与我无关,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与艾*公司产生的承租关系,法院不应执行我的房屋,故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我的房屋。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怡**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认可刘*曾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且我公司已将单宿楼全部承租给艾*公司,而艾*公司因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法院已判决解除我公司与艾*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并将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我公司。且法院给了案外人足够的腾退时间,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是合理合法的,故我公司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怡**公司与艾**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怡**公司与艾**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二、艾**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公司。怡**公司、艾**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4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艾**司履行义务。2013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艾**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向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张贴通知及公告,通知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内的全体人员请于2013年9月22日前自行从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搬离,并清理、清空甲1号内属于个人所有的物品。另查,刘*在艾**司承租的房屋内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已确定艾**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本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刘**述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单宿楼房屋是其合理占有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案外人占有的房屋属腾退房屋之内,故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刘*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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