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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郭**因与被申请人王*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郭**申请再审称:二审审判组织自称不合法。二审没有告诉我合议庭组成成员,审理时没有组成合议庭。二审没有告知我们举证期限。对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采用双重标准,没有为我们调查收集证据。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中介公司出具的调查笔录是伪证,王*其二审提交的合同系伪造。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其不是善意买受人,买卖合同未得到郭**同意,不应认定有效。王*其没有支付购房款,判决我们赔偿王*其可得利益损失是错误的。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郭**称二审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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