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人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仅依靠一系列自相矛盾的主观证据,就草率的支持被申请人入职时间、奖金部分的主张,实在令申请人难以服判。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北京**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土人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关于本案事实已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人民法院三次审判程序调查清楚,并无与事实不符之处。(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望高院在查明事实、细阅案卷的基础上予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是关于史*入职土人设计公司的时间问题。土人设计公司主张史*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该主张与劳动合同、员工离职交接表、离职证明中所显示的入职时间一致,且劳动合同、员工离职交接表均经史*签字确认。史*在一、二审中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其所提供的短信记录只能证明与土人设计公司人员接洽的情况,不能证明其入职时间;证人王*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显然小于经史*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交接表的证明效力。再审审查期间史*亦提交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但仅凭该社保缴费信息对账单不足以推翻两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两审法院认定史*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并无不妥。二是关于奖金问题。史*虽主张其试用期期间每月奖金3600元,转正后每月奖金4500元,针对该主张,其在一审中提供了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佐证。但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工资表与史*的主张不一致。土人设计公司主张奖金是根据史*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经济效益情况,不定期发放奖金,双方未明确约定数额及支付周期。而工资表与劳动合同中关于报酬所显示的内容与土人设计公司的主张一致。因此,两审法院未支持史*要求土人设计公司支付奖金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