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自2013年至今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号。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孙×户籍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015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孙×自2013年至今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孙*离开户籍地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号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形成了经常居住地。因此孙*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