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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向玗、法官周**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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