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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限公司与北京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德**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作为施工方,在2013年8月10日与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2013年8月13日和被告签订北京老才臣三期车间楼室给水管道安装合同,2013年8月和被告签订研发楼电气安装合同,2013年8月28日和被告签订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我公司按照合同施工完毕,经结算,被告应当给付我公司工程款319711元,截止至2015年3月12日,被告只给付我公司270000元,余款4971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公司工程款49711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且经过鉴定,我公司认可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按照此结论得出,原告多收我公司的工程款,需要退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北京市**限公司三期工程车间楼项目消防工程。1.2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开发区×号。1.3承包范围:按被告提供的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安装内容为:1)消火栓系统:车间楼及研发楼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包括消火栓主,支管的制作与安装。2)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箱体及箱内的卷盘、水枪。3)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的试压,注明:泵房和室外消火栓不包含在内。4)消火栓系统:出户1.5米。上述消防设计图纸,均已是被告报消防局审批后,进行消防工程施工的图纸。原告只有照图施工的责任,如需在上述图纸基础上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才能通过消防局审核和验收的,增加工程费用由被告承担。注明:原告只有照图施工的责任,关于对本工程审核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消火栓水系统工程内容涉及的主材及辅材料、设备、设施均由被告采购供货,原告只提供施工中的工具。1.4承包方式:即本工程原告是纯劳务清包工程。被告提供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工人宿舍及办公室。第二条:工程造价2.1本工程总价为144200元。注:消火栓的每台安装单价为700元。第三条:工期3.1原告必须于进场后45天内全部施工完毕。3.2自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正式开工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双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第四条:工程价款支付4.1被告每月到15日结算原告当月工程量的70%进度款,被告收到原告合格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结算。4.2本承包合同工程量完成被告收到原告合格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结算原告本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款项由本工程验收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付给原告。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3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北京老才臣三期车间楼室外给水管道安装项目工程。1.2承包范围:本工程属于纯劳务清包工程,原告只负责管道、阀门的安装和试压。1.3被告负责范围:管道沟的挖掘和回填,管道的垫层和加固,管道运至于施工地点。1.4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1.5本工程清包总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注:工程单价为30元/米。第二条:工程价款支付2.1被告每月15日付给原告当月试压完毕后工程量的100%进度款。2.2本承包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清本工程的工程款。

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北京市**限公司三期车间楼地下消防排烟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开发区×号区。第三条:工程范围:北京市**限公司三期车间楼地下消防排烟工程,消防电不包含在内。第四条:承包方式:经双方协定,该项增加工程,由原告包工,纯劳务清包承包方式,进行施工安装。注:不包含验收产生的费用。第五条:工程承包总价:经双方协定,北京市**限公司三期车间楼地下消防排烟工程,承包估算总价为111660元(以实际工程量为主,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第六条:开竣工日期为,材料进场后60天内,完成所承包的安装工程量。第八条:工程拨款和结算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该项工程承包估算总价(具体金额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为11166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付给原告承包估算总价的30%(33498元)的预付款,全部工程量完工并开具发票后付工程款的60%,剩余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电气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说明:1.1工程名称:北京市**限公司三期研发楼部分电气安装工程。1.2工程地址:北京**老才臣三期工地。1.3工程范围:(1)总配电柜至各楼层箱安装到位,包括线槽、电缆及出线(4至6层每层安装3台)。(2)所有楼梯间及过道照明安装到位,包括穿线、安装等。(3)所有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到位,包括穿线配管、安装等。(4)消防按钮安装到位,包括穿线、配管安装等。(5)灯具及设备试运行良好。(6)施工及验收执行GB50303-2002标准。(7)屋顶防雷按施工图纸安装完毕。二、承包方式:纯劳务清包。三、施工工期:总工期:自2013年12月5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12月30日工程结束。因不可抗力或被告原因造成的无法连续施工,经双方商议,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四、工程造价:承包总价为55000元。五、付款方式:原告完成本次承包工程的一半时,被告向原告付工程进度款30000元,等原告完成本工程量时,剩余款一次性结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为31971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后被告以玻璃钢风管的长度与实际不符为理由,未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9711元。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北京市**限公司三期消防排烟工程的工程量确认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确认,本院委托北京兴中**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北京市**限公司三期消防排烟工程的工程量为2338.81平方米。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书第七章玻璃钢风管中的说明(四)风管与阀部件连接的法兰,定额中不包括,按设计要求计算,执行设备支架20Kg以内子目,乘以系数1.4是对单位面积施工费的调整,即原单价增加1.4倍。北京兴中**有限公司答复认为该说明与本案工程量计算无关。

上述事实,有消防施工合同、给水管道安装合同、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电气施工合同、兴中海建鉴字(2015)058号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约定义务。施工后双方虽进行了结算,但因双方有关人员工作疏忽,确定工程量失准,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引起本案诉讼,双方均有过错,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德**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四万零八百一十一元四角二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一万元,由原告山东德**限公司负担五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四十二元,由原告山东德**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一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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