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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限公司与吴**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百**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5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吴**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0月15日至24日,吴**在京东公司京东商城网“猪多多精选美食旗舰店”购买了30盒48粒费**钻石巧克力礼盒,共计4740元,收据上盖有百分网络公司公章。吴**发现是30盒巧克力包装均无中文标签,且百分网络公司不能出具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吴**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原审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等。

一审法院向京**司、百分网络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百分网络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百分网络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当事人,属实体争议,在程序事项认定中不做审查。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百**公司住所地及原审原告吴**的收货地均不在北京,故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吴**对于百分网络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京**司对百分网络公司的上诉意见为: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但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吴**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管辖权异议二审审理中,本院前往北京**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确认现该地址系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百分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百**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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