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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翟*男、翟**因与被申请人丁**、丁**、丁**、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9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翟*男、翟文成申请再审称: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们提交证据均证明郝**已经将诉争房屋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法院却不认定该房屋买卖的客观事实,却认定代书遗嘱复印件效力,将属于丁**的房屋重新继承分割。法院在共有物分割案件中直接证明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属于法律关系混淆。我们要求代书遗嘱人及见证人接×,但法院却以调查笔录取而代之,程序违法。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丁**、丁**、丁**、丁**提交书面意见称:诉争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系郝**和丁**。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所权已经转让给丁**。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翟*男、翟文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翟*男、翟文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翟*男、翟文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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