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沃**(湖北**限公司、江中**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沃**(湖北**限公司、江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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