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沃**(湖北**有限公司、江中**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肖**自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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