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等与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郝**、祖**、郝**与被告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尹**协助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郝**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尹**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并以郝**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我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

本院查明

后经开庭审理,查明尹**已于2014年5月18日因病去世。故我院将尹**之前夫谢树连、尹**之子谢*列为被告。经询,二被告均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郝**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解除查封。

二、将尹**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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