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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吴**、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无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元,由吴**负担244元(已交纳),由高**负担357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由高**(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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