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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中国**学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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