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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宾馆与北京京**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首都宾馆与被告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韩**,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写字楼428室,期限2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租金8万元,每年预付一次,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一年租金。如被告迟*支付租金,则每日按应交租金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如乙方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15天,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截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3万元,已构成违约。现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其占用的房屋腾退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6万元,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时,租金涨至年租金8万元,因涨幅过大,且因市场行情不好,导致被告欠原告租金13万元。现同意向原告支付租金13万元,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腾房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首都宾馆写字楼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写字楼428室(共82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租用期为二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乙方对场地的装修改造项目以及安装的与建筑结构连为一体的固定设备,协议中止或期满后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拆除,否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场地恢复原状。年租金人民币8万元,租金每年预付一次,乙方在宾馆内的其他消费按月结算,租金为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如乙方交付租金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期限,则需按应交租金千分之三的比例逐日向甲方交付滞纳金。如乙方超过规定时间15天未交付租金及有关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房间的使用,本协议自动解除。

因履行上述合同,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3万元。另询,本次起诉前,原告未曾向被告送达过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首都宾馆写字楼租赁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首都宾馆写字楼租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提出解除双方合同的要求,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的起诉书,故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被告收到原告起诉书之日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首都宾馆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签订的《首都宾馆写字楼租赁协议书》于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解除;

二、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三号首都宾馆四二八号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首都宾馆;

三、被告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都宾馆支付截至二O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的租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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