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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青岛极地**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极地**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甘玉军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7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青岛极地**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杨**、官海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青岛极地**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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