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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五**有限公司与西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五峰**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5)西**三终字第00532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五**司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即被申请人交付了涉案的17套ABB高压环网柜缺乏证据证明;AB**限公司的鉴定证明和公证书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销售假冒产品,足以证明五**司主张,两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交付17台套正品ABB高压环网柜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因被申请人涉嫌单位犯罪两审判决按民事程序审理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规避法律的正确适用。请求:判令撤销西安**民法院(2015)西**三终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将销售的ABB—Safe高压柜更换为ABB正品柜子;判令被申请人将销售的GCS低压柜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GCS柜子,判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50万元,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天**司发表意见称:一、二审已对数量审核过,已认可数量,申请人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由于属于非常规产品,剩余六台高压环网柜仍储存在该公司,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货。对AB**限公司证明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合同中没有因质量问题扣除货款的条款,债权问题不可否定,除非申请人反诉,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涉案产品数量是否正确,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两审判决按民事程序审理本案有无不当。关于涉案产品数量问题,五**司认为只收到11台套高压环网柜,有6套未实际交付,根据2011年9月20日双方《备忘录》第一项内容:高压柜ABB-safe6套(4套CCF;2套CF)非西安天虹**公司生产,由五**司负责承担,由西安天虹**公司联系负责运至指定地点,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应由五**司负担并指定交货地点。由于五**司未能举证其按备忘录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该产品属于非常规产品,也无法另行销售,五**司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一审庭审中,五**司称未向天**司提出过书面的质量异议,直到其公司收到天**司的诉状,着手调查之后才发现天**司提供的ABB高压柜和GCS低压柜是缺陷产品。一审法院向五**司释明是否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五**司称其不提出反诉、不申请鉴定,表示另案诉讼。此外,五**司在一审庭审中未提交AB**限公司证明,该证明及(2015)忻证民字第118号公证书所涉及的12台高压柜与涉案11台套高压柜的关联性无法判断,因五**司明确表示质量问题可另案处理,故本院对此问题不予涉及。对被申请人涉嫌单位犯罪两审判决按民事程序审理违法问题,因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涉嫌单位犯罪,两审判决按民事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五**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五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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