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农集**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农集**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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