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限公司与被告玲珑**贸有限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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