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张*香诉被告李**、北京红**有限公司、太平财**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连*、张*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连*、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于连*、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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