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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