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延庆县永**济合作社与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延庆县永宁镇四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姜**、第三人北京南泥湾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庆县永宁镇四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延庆县永宁镇四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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