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延庆县永宁镇四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姜**、第三人北京南泥湾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庆县永宁镇四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延庆县永宁镇四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