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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人民日报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新闻纸买卖合同》并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是案外人秦*太要购买新闻纸,但由于个人不能购买,秦*太就以申请人的名义购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发货,其在诉讼中提交的两份出库单根本就体现不出与申请人有关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由申请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货证明。综上,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人民日报印刷厂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所涉《新闻纸买卖合同》中,案外人秦*太系作为申请人代表签字,申请人亦认可其印章和秦*太签字的真实性,秦*太认可收到《新闻纸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故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已收到《新闻纸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其主张申请人支付相应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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